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0年度,51427號
TYDV,90,促,51427,200907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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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促字第51427號
債 權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乙○○
            之二
債 務 人 丁○○
            0六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1月15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當事人欄「黃長豐」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 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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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