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381號
TYEV,91,桃補,381,200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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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甲○○○○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葉明俊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九千五百零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二千三百九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二千三百五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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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