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23號
SCDV,98,重訴,123,2009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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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基佳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188,644 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 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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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佳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