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臻品興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壹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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