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聲字,98年度,25號
SCDV,98,竹聲,25,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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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聲字第25號
債 權 人 首璽春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2號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4日所為
之98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首璽春天公寓大廈管理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首璽春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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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