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 ,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