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6號、第859號、第1192號)及移
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61號、第1922
號、第2921號、第4033號、第418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966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
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有可能供 作詐騙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97年11月24日前之某日,在新竹縣橫山鄉○○街○段5巷 10號住處附近,將其所有之慶豐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新臺幣( 下同)2,500 元之價格出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年約 30歲之成年男子(下稱某成年甲),幫助某成年甲所參與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拍 賣訊息及手法,使如附表所示之癸○○等人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戊○○之上開帳 戶內。嗣癸○○等人知悉受騙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 告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移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 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三、證據:
(一)被告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 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6 號偵 查卷第2、3、24、25頁,98年度偵字第1192號偵查卷第5 至7 頁,98年度偵字第2921號偵查影卷第7、8頁,98年度 偵字第4033號偵查影卷第59、6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98號偵查卷第2至4頁、98年度偵字第 9666號偵查卷第15至1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8096號偵查卷第4、5、31之1 、32頁,彰化縣警 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70028840號刑案偵查卷宗【 下稱員林分局警卷】第1至3頁)。
(二)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員林分局警卷第4 至8頁)。
(三)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556號偵查卷第4、5頁)。(四)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2921號偵查影卷第4至6頁)。(五)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8096號偵查卷第13、14頁)。(六)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1192號偵查卷第38、39頁)。(七)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南縣永警偵字第0970026954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永康分 局警卷】第2至4頁)。
(八)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9666號偵查卷第19、20頁)。(九)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4033號偵查影卷第5 至7頁)。(十)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2298號偵查卷第5、6頁)。(十一)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南縣警察歸仁分局 南縣歸警偵字第097002174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歸仁 分局警卷】第1、2頁)。
(十二)慶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97年12月4 日(97)慶 銀接管竹字第0091號、97年12月8 日(97)慶銀接管竹 字第0098號、97年12月11日(97)慶銀接管竹字第0100 號、第0107號、97年12月12日(97)慶銀接管竹字第01 08號、97年12月18日(97)慶銀接管竹字第0120號、第 0121號、第0123號、97年12月23日(97)慶銀接管竹字 第0130號等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活 期存款交易明細等各1 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556號偵查卷第6至9頁,98年度偵字第119 2號偵查卷第9、10頁,第2921號偵查影卷第14、15、30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98號偵查 卷第7 至11頁,98年度偵字第9666號偵查卷第25至3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96號偵查卷 第16至18頁,員林分局警卷第18至23頁,永康分局警卷 第8至10頁,歸仁分局警卷第5至7頁)。
(十三)被害人癸○○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被 害人辛○○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單、被害人甲○○所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單、被害人己○○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單、被害人庚○○所提供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單、被害人丙○○所提供之所有臺南和順郵局郵政存 簿存金簿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子○○所提供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紙、被害人乙○○所提供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紙、被害人丁○○所提供之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壬○○提 供所有之帳戶交易紀錄各1 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6 號偵查卷第11頁,98年度偵字第 1192號偵查卷第51頁,98年度偵字第2921號偵查影卷第 17頁,98年度偵字第第4033號偵查影卷第42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98號偵查卷第13頁, 98年度偵字第9666號偵查卷第24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96號偵查卷第15頁,員林分局警 卷第10頁,永康分局警卷第7頁,歸仁分局警卷第3頁) 。
(十四)被害人癸○○所提供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內容資料2 紙 、被害人辛○○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 料1 紙、被害人甲○○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 訊息資料1 紙、被害人己○○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交易訊息資料2 紙、被害人丙○○所提供之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 份、被害人子○○所提供之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 份、被害人丁○○所提 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 份、被害人壬○ ○所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 份(見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6 號偵查卷第12 頁,98年度偵字第2921號偵查影卷第25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98號偵查卷第14至18頁, 98年度偵字第9666號偵查卷第32至46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96號偵查卷第19、20頁,員
林分局警卷第11、12頁,永康分局警卷第20至22頁,歸 仁分局警卷第17至21頁)。
(十五)⑴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員警偵查報告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各1 份,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 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員警工作紀錄簿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⑸臺南縣 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⑹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⑺臺南縣警察局歸仁 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⑻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⑼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等(見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6 號偵查卷第13至16頁,98年度偵字第1192號偵查卷第41 至46頁,98年度偵字第2921號偵查影卷第16、18至21、 24頁,98年度偵字第4033號偵查影卷第37至41、43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666號偵查卷第 5、6、21至23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8096號偵查卷第21至24頁,員林分局警卷第9 、28至 31頁,永康分局警卷第11至15頁,歸仁分局警卷第14至 16頁)。
(十六)綜上,被告戊○○本件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本件某成年甲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賣家「藍菲琳 」、「趙小姐」、「李誠峰」、「Tsung-Hua Wu」、「李 梓賢」、「王莉香」、「林雅美」、「小雅」等成年人取 得被告戊○○所有慶豐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及密碼,即共同基於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佯稱網路拍賣等詐騙方式,先後引 誘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癸○○、辛○○、甲○○、己○○ 、庚○○、丙○○、子○○、乙○○、丁○○、壬○○等 10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5,300元、7,000元、4,000 元、4,200元、2萬7,289元、4,200元、8,110元、5,700元 、1萬9,000元、5,000 元至上開被告戊○○所有慶豐商業 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是核某 成年甲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賣家「藍菲琳」、「趙 小姐」、「李誠峰」、「Tsung-Hua Wu」、「李梓賢」、 「王莉香」、「林雅美」、「小雅」等成年人本件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某成年甲與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賣家「藍菲琳」、「趙小姐」、「 李誠峰」、「Tsung-Hua Wu」、「李梓賢」、「王莉香」 、「林雅美」、「小雅」等成年人就上開10次詐欺取財既 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 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 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 ,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 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 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 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 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 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 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 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 年來不法份子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 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 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 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 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 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戊○○係一成年且具社
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戊○○對於交付相 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 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戊○○猶提供 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某成年甲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堪 認被告戊○○亦有容任或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 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戊○○顯有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3、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 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戊○○提 供本件金融帳戶予某成年甲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 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戊○○應屬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 欺取財之幫助犯論,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
4、又被告戊○○係以1 次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而幫助 某成年甲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癸○○、辛○ ○、甲○○、己○○、庚○○、丙○○、子○○、乙○○ 、丁○○、壬○○等10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係以一 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戊○○曾有侵占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雖不構成累犯事由, 足徵其素行非善,又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 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 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 ,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 ,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然坦承犯行不諱 ,態度尚可,然事後並未如期賠償被害人辛○○、丁○○ 、丙○○等人所受損害,且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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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1 │癸○○│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聲│臺灣新竹│
│ │ │寶洗衣機」之拍賣訊息,使癸○○信以為│地方法院│
│ │ │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11月22日晚間8 時│檢察署98│
│ │ │許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後,利用賣家之│年度偵字│
│ │ │「giZ000000000@hotmail.com」電子郵件│第859 號│
│ │ │相互聯繫並以5, 300元購得該洗衣機後,│偵查卷。│
│ │ │嗣由自稱賣家「藍菲琳」之女子與癸○○│ │
│ │ │聯絡,癸○○因而於97年11月25日下午4 │ │
│ │ │時47分許,將5,300元轉帳匯入戊○○上 │ │
│ │ │開帳戶中而受騙。 │ │
├──┼───┼──────────────────┼────┤
│2 │辛○○│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卡│臺灣新竹│
│ │ │洛塔妮羊奶粉」之拍賣訊息,使辛○○信│地方法院│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11月24日下午│檢察署98│
│ │ │1 時51分許,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帳│年度偵字│
│ │ │號「sonia_ leej」以7,000元標得該商品│第556 號│
│ │ │後,嗣由自稱賣家「趙小姐」之人與陳惠│偵查卷。│
│ │ │美聯絡,辛○○因而於97年11月25日下午│ │
│ │ │1時33分許,將7,000元匯入戊○○上開帳│ │
│ │ │戶中而受騙。 │ │
├──┼───┼──────────────────┼────┤
│3 │甲○○│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SO│臺灣新竹│
│ │ │NY ERICSSON W595型號行動電話」之賣息│地方法院│
│ │ │,使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檢察署98│
│ │ │11月24日晚間7時3分許,登入雅虎奇摩拍│年度偵字│
│ │ │賣網站向帳號「ps0000000」以5,000元標│第2921號│
│ │ │得該商品後,嗣由自稱賣家「李誠峰」之│偵查影卷│
│ │ │人與甲○○聯絡,甲○○因而於97年11月│。 │
│ │ │24日晚間7時51分許,將4,000元匯入張良│ │
│ │ │熙上開帳戶中而受騙。 │ │
├──┼───┼──────────────────┼────┤
│4 │己○○│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BE│臺灣新竹│
│ │ │STA無敵雙美學電腦辭典CD- 868」之賣息│地方法院│
│ │ │,使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檢察署98│
│ │ │11 月24日晚間7時27分許,登入雅虎奇摩│年度偵字│
│ │ │拍賣網站向帳號「seankaoru」以4,200元│第4188號│
│ │ │標得該商品後,嗣由自稱賣家「Tsung-Hu│偵查卷。│
│ │ │a Wu」之人與己○○聯絡,己○○因而於│ │
│ │ │97年11月24日晚間8時19分許,將4,200元│ │
│ │ │匯入戊○○上開帳戶中而受騙。 │ │
├──┼───┼──────────────────┼────┤
│5 │庚○○│詐騙集團之成員於97年11月24日晚間10時│臺灣新竹│
│ │ │30分許,撥打電話與庚○○聯絡,佯稱先│地方法院│
│ │ │前購物之款項不足,要求匯款補足等語,│檢察署98│
│ │ │使庚○○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陸續│年度偵字│
│ │ │於97年11月24日晚間11時17分前之某不詳│第1192號│
│ │ │時間匯款1,251 元、同日晚間11時17分許│偵查卷。│
│ │ │匯款2萬7,289元至戊○○上揭帳戶。 │ │
├──┼───┼──────────────────┼────┤
│6 │丙○○│詐騙集團以「智慧美女個人專賣店」為賣│臺灣新竹│
│ │ │家店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美強│地方法院│
│ │ │生優生寶寶系列【優兒A+】奶粉」之賣息│檢察署98│
│ │ │,使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年度偵字│
│ │ │11 月25 日上午11時43分許,登入雅虎奇│第1922號│
│ │ │摩拍賣網站向帳號「s89tavs82107」以4,│偵查卷。│
│ │ │200 元標得該商品後,因而於97年11月25│ │
│ │ │日上午11時49分許,將4,200 元轉帳匯入│ │
│ │ │戊○○上開帳戶中而受騙。 │ │
├──┼───┼──────────────────┼────┤
│7 │子○○│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GA│臺灣臺北│
│ │ │RMIM NUVI 760 衛星導航器」之賣息,使│地方法院│
│ │ │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11月│檢察署98│
│ │ │25日中午12時許,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年度偵字│
│ │ │向帳號「maclts」以8,110 元標得該商品│第9666號│
│ │ │後,嗣由自稱賣家「李梓賢」之男子與謝│偵查卷。│
│ │ │貴和聯絡,子○○因而於97年11月25日中│ │
│ │ │午12時35分許,將8,110 元匯入戊○○上│ │
│ │ │開帳戶中而受騙。 │ │
├──┼───┼──────────────────┼────┤
│8 │乙○○│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NO│臺灣新竹│
│ │ │KIA N96 型號行動電話」之賣息,使王羿│地方法院│
│ │ │軫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11月25日│檢察署98│
│ │ │下午3 時20分許,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年度偵字│
│ │ │向自稱賣家「王莉香」以5,700 元標得該│第4033號│
│ │ │商品後,嗣由自稱賣家「王莉香」之人與│偵查影卷│
│ │ │乙○○聯絡,乙○○因而於97年11月25日│。 │
│ │ │下午5時44分許,將5,700元匯入戊○○上│ │
│ │ │開帳戶中而受騙。 │ │
├──┼───┼──────────────────┼────┤
│9 │丁○○│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SO│臺灣新竹│
│ │ │NY BRAVIA 40吋液晶電視」之賣息,使范│地方法院│
│ │ │文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7年11月25│檢察署98│
│ │ │日晚間7 時38分許,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年度偵字│
│ │ │站向帳號「ch4145」以1萬9,000元標得該│第1861號│
│ │ │商品後,嗣由自稱賣家「林雅美」之人與│偵查卷。│
│ │ │丁○○聯絡,丁○○因而於97年11月25日│ │
│ │ │晚間7 時49分許,將1萬9,000元匯入張良│ │
│ │ │熙上開帳戶中而受騙。 │ │
├──┼───┼──────────────────┼────┤
│10 │壬○○│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相│臺灣臺南│
│ │ │機」之賣息,使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地方法院│
│ │ │誤,於97年11月25日晚間7 、8 時許,登│檢察署98│
│ │ │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自稱「小雅」之賣│年度偵字│
│ │ │家5,000 元標得該商品後,嗣由自稱賣家│第2784號│
│ │ │「小雅」之人與壬○○聯絡,壬○○因而│偵查卷。│
│ │ │於97年11月26日上午11時50分許,將5,00│ │
│ │ │0 元匯入戊○○上開帳戶中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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