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竹交簡字,98年度,551號
SCDM,98,審竹交簡,551,2009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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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1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甲○○於民國98年6 月10日晚上7時至9時許…」應補充 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24日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 35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6,000元確定,於97年3月10日繳 納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其仍不知悔改,於98年6 月10日晚間7時至晚間9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 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 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 等情(有法務部88年5 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 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 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 參),而本件被告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既高 達每公升0.66毫克,且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其於駕駛過 程中,夜間駕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駕駛行為明顯異常; 其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顯然 欠佳;其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而加速,時而突停,顯無法 正常操控;而於查獲後,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 字,由1001至1030,其呈現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 畢等情事,此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附卷足 資佐憑,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 度。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後駕 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有1 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刑 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參,雖不構成累犯,足徵素行非善,亦不知悔改,其於飲



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幸未造成人身傷 亡,且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246號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橫山鄉橫山村15鄰蔗 10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6月10日晚上7時至9時許,因公司聚餐, 在桃園縣內壢「海豐餐廳」飲用啤酒2、3瓶,已因酒後欠缺 通常程度之注意力,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於搭乘 遊覽車回位於新竹市○○路○○段33號之公司後,於同日晚上 10時許,自上址公司駕駛車牌號碼8182-NM號自用小客車返 家。嗣於同日晚上11時13分,在新竹市○區○○路與公道五 路口為警攔檢,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高達每 公升0.6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與本署偵訊中之自白。(二



)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以 及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 仲 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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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