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403號
PCDV,98,訴,1403,200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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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啟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 日以98年度補字第63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98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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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