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77號
PCDV,98,訴,1377,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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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雖 提出報價憑單為據(見調解卷第9 頁),然此憑單係原告一 方與第三人巧風實業有限公司間之合意管轄約定,自與本件 被告無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玆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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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