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葉建廷律師
張鳳麟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本件確認董事間關係不
存在事件,應以被告公司全體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原
告起訴僅列其中1 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