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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