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8年度,19號
PCDV,98,法,19,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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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即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號8樓之2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應予解任。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曾以97年度法字第28號裁定選任聲請 人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申堡公司)之臨時管 理人,然禾申堡公司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董事會已不存在 ,無需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且聲請人長期於大陸工 作,無暇顧及禾申堡公司之管理業務,顯無法發揮臨時管理 人之功能,爰聲請鈞院准予解除臨時管理人職務等語。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公司法第208 條 之1 規定之臨時管理人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公司解 散後,應行清算,原有董事會及董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 算人行之。故清算中之公司,應選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 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情事(經濟部93年11月19日經商字第 09302403100 號函參照)。經查,禾申堡公司業經經濟部命 令解散,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資料1 紙附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禾申堡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並依清算 之相關規定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已無需臨時管理人代 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任禾 申堡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尚非無據,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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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