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13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113,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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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麗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香港商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欣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 理 人 楊皓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限制如下:不得購買不動產,及為賭博、搭乘飛行器、出國旅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2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現就職於麗媽香香鍋,為時薪制,每月平均月薪月薪 20,000元,此有麗媽香香鍋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可證其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債務人並於98年3 月18日提出更生方案,其內容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願清 償5,000元予債權人,共清償6年,計72期,清償總金額為 360,000元。
三、為釐清債務人目前之工作情況及相關支出細項,本院乃於98 年6月10日傳訊債務人到庭,經本院曉諭後,債務人自行扣 除非生活必要支出,重新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扣除 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0,017元、與其他2位扶養義務人分 擔扶養母親之費用2,000元後,以每月為一期,每期8,000元 ,並為展現還款誠意,延長還款年限為8年,即96期,清償 總金額為768,000元,清償成數為44.23%(若以各銀行之計 息本金1,504,405元計算,則清償成數已達51.05%),還款 起始日係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算,並於每月15 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專戶。經本院採 行書面可決方式命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並陳述意見, 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該更生方案, 惟未獲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其不 同意之理由大略為:(一)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 過低,勢必引發道德危機,更不符誠信原則,對債權人之權 益保障不周。(二)以債務人之年齡,若依個別協商一致性 方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有償還全數債務之可能。四、惟查:(一)清償成數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倘審酌 債務人收支狀況確已盡償債能事,實無由不予債務人更生之 機會,且觀諸債務人陷於此種不能清償之虞之狀態,多因各 銀行不當擴張債務人之信用,進行無擔保核貸時錯估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等等,對於可能產生之道德風險亦有責任,今債 務人既循法律正途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則難認 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 第2項第3款規定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為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 為八年,足見本法意旨即非要求債務人終其餘生用以清償債 務,而喪失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債務人已自願提出最 終清償期為八年之更生方案,顯已於制度設計之範圍內盡其 全力用以清償其債務,然究依一致性協商或更生、清算程序 以處理債務問題,債務人有自主選擇權,非他人所得置喙, 債權人如欲與債務人成立更生方案以外之債務清理途徑,自 得自行取得與債務人之合意,與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無涉。再



參酌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報告,97年度台北縣每人每月最低 基本生活費用為10,792元;財政部公告96年度扶養免稅額為 每人77,000元 (平均每月為6,417元)等情綜合評估,本件更 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 第2項之規定,就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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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