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債 權 人 大毅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奇
債 務 人 全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朝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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