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0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朱文魁
債 務 人 王建鈞
債 務 人 王福三
一、債務人王建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
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建鈞、王福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零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如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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