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400號
PCDV,98,司,400,200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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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聯安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聯安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依公
  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
  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
  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
  相關規定請參附件所列條文),自應予以補正:
 ㈠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
  審查之證明文件。
 ㈢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
  審查後,提送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附件:公司法之規定
第326 條: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
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
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對於第
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27 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
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
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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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安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