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392號
PCDV,98,司,392,200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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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甲○○(即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於民國96年7 月9 日就任,嗣於96年7 月16日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24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 查在案。清算期間臺北區監理所來函表示冠泰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尚積欠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而該項費用之存否仍有爭執 ,聲請人現正提出申訴中,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 個月內 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3 個月等語。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展 延至98年10月9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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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