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304號
PCDV,97,抗,304,2009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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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304號
抗 告 人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98年6 月23日本院所為之駁回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8年7月21日始行提起抗告, 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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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