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342號
PCDM,98,訴,1342,200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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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碧家律師
      曾伊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
偵字第22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扣案電腦主機壹台(含DVD 燒錄機貳台)及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1 至3 、5 、7至16、19、26、27、31、32、43至45、48、49、61、64至66、68至73、76至85號所示共肆拾捌片光碟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明知「Wii 」之文字圖樣業經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 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錄有電腦程式之光 碟片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專用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上;亦明知 如附表一編號1 「戰國無雙KATANA(2 片)」、編號2 「三 國志Ⅱ威力加強版」、編號3 「信長之野望革新威力加強版 」等4 片遊戲光碟【其餘可讀取之遊戲光碟部分,因其電腦 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並非告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亦乏證據認定其目前是否仍受 保護及其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爰僅就前揭光榮公司提出告 訴且可讀取部分予以論罪科刑】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屬於 光榮公司,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 而交付;復明知如將附表二編號2 、3 、5 、9 、10、16、 19、26、31、32、43、48、49、61、64至66、68至73、76至 85號所示33片遊戲光碟製入任天堂公司所產製「Wii 」遊戲 機連接電視播放執行後,均會在電視上顯示「Licenc ed by Nintendo」任天堂公司授權製造之文字,足以對外表示該等 光碟係任天堂公司授權生產製造之意,另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2 編號1 至3 、5 、7 至16、19、26、27、31、32、 43至45、48、49、61、64至66、68至73、76至85號所示48片 遊戲光碟如以相同方式播放執行,亦會在電視上顯示「Wii 」商標圖,竟意圖銷售,未經任天堂公司及光榮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自民國96年12月底某日起,接續在其臺北縣三重市 ○○街101 號7 樓住處內,以其所有電腦主機(含燒錄機2



台)上網連結某大陸地區網站下載如附表一、二所示可讀取 之「Wii 」遊戲電腦程式軟體後,即將之重製於空白光碟, 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4 片光碟侵害光榮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而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1 至3 、5 、7 至 16、19、26、27、31、32、43至45、48、49、61、64至66、 68至73、76至85號所示光碟係於同一商品使用「Wii 」商標 ,另附表二編號2 、3 、5 、9 、10、16、19、26、31、32 、43、48、49、61、64至66、68至73、76至85號所示光碟 則有偽造「任天堂公司授權生產製造」之準私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該公司。另甲○○自97年1 月某日起,即以同一電腦 主機上網以其「hsueh0126 」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 販售前揭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伺機以每片新臺幣100 元之 價格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迨不特定買受人同意訂購並將款項 匯入其不知情女友王子琪(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所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買家所指定之盜版遊戲光碟寄至 買受人指定之處所,迄97年7 月3 日遭警查獲為止,已成功 賣出50片,而行使前揭偽造之私文書。嗣經警佯裝買家購得 盜版遊戲光碟6 片後,即於97年7 月3 日9 時30分許,持搜 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前揭電腦主機1 台、空白 光碟片100 片、信封15個及如附表所示光碟651 片,因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光榮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告訴 人光榮公司之指訴相符,並有該公司所出具之鑑識報告書、 、拍賣網頁列印資料、王子琪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歷史 對帳單、員警佯裝買家購得物品照片及搜索時所拍照片共10 張、「Wii 」商標登記資料等附卷及前揭電腦主機與如附表 所示光碟等扣案為憑,均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61年訂定之商標法第6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 ,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行銷市面而言 」。所謂行銷市面,係指向市場銷售作為商業交易之意, 當含有將商品販賣於市場之意思,故所謂商標之使用,自 包括販賣行為在內。72年修正商標法,第6 條第1 項修正 為「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 或容器之上,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者而言」,將「行銷市



面」修正為「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解釋上,商標之使 用,仍應包括販賣行為在內。82年修正商標法,第6 條第 1 項修正為「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 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 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擴大原規定 行銷於市面之販賣行為(散布),尚包括持有、陳列,至 所稱商標之使用,仍含有販賣行為在內,乃解釋上之當然 。91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 條第1 項仍維持相 同之內容。92年5 月28日修正,同年11月28日施行之商標 法第6 條再修正為「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 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 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 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已將視為使用之原條文第2 項規定 ,改列為商標使用之範圍,而將第2 項刪除。可見92年5 月28日修法前第6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之概念,含有「 持有、陳列或散布」文義,解釋上認包含有販賣之意思, 修法後「商標之使用」之內涵已變更,商標法第81條之犯 罪構成要件亦隨之變更。因此,現行商標法第6 條之規定 ,解釋應僅係就商標之使用,主觀上必須有行銷之主觀目 的加以定義,至商標使用為客觀行為,尚不得以該條規定 作為「使用行為」涵括「販賣行為」之依據。倘為行銷之 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後,另有販賣該商品之行為,即 為法律上2 個不同之行為,應分別構成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罪, 及第82條明知為上揭商品而販賣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4925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係基於銷售之意圖,先 下載「Wii 」遊戲電腦程式軟體,再將之重製於空白光碟 ,致如將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2 編號1 至3 、5 、7 至16、19、26、27、31、32、43至45、48、49、61、64至 66、68至73、76至85號所示48片遊戲光碟製入「Wii 」遊 戲機連接電視播放執行後,均會在電視上顯示「Wii 」商 標圖,顯係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所為係犯商 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之商標罪。又其於重製光碟片時主觀上有行銷之故意 ,客觀上除使用外尚有販賣行為,依據前揭說明,應另成 立同法第82條之明知為上揭商品而販賣罪。其以持有侵害 他人商標物品之使用行為,與其後販賣該物之行為,在販 出時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屬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僅論以較重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 用相同之商標罪。




㈡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 重製他人著作,則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 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 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司法院9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研討結論亦同此結論)。本案被告先有意圖銷售而重製侵 害光榮公司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即下載「Wii 」遊戲電腦 程式軟體後重製於空白光碟),其後進而為出售該光碟之 散布行為,核其所為,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 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其出售散布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其重製光 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㈢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 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 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 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 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 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 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 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 條 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 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 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 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 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 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 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 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 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 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 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稱「販賣者主觀上 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 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 院19年上字第653 號判例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 (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 使用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參照)。如 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



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 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 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 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23號、49年台非 字第24號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 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 ,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705號、96年台上字 第1387號、97年台上字第357 號、97年台上字第1692號判 決參照)。本案被告擅自重製光碟,其外觀包裝雖無任天 堂或光榮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該光碟片內已燒錄 儲存被害人台灣光榮公司、任天堂公司等名稱及授權生產 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 及授權生產文字,乃為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公 司,被告復將重製光碟販賣予他人使用,已有主張行使該 重製光碟內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依照上開說明,自應成 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 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 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為刑法評價上構成要件之行 為單數,應僅成立一罪。且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 修正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修正理由說明四並 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 盜、吸毒等犯罪,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 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 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 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等語。本案被告於犯罪 之初,即已預計以設置燒錄機器,持續大量燒錄光碟片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 販賣牟利之營業行為,具反覆實行特徵,故其本於反覆實 行營業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複次



之重製著作物、使用商標及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販賣、散 布及行使,應各僅成立集合犯一罪。
㈤被告以一行為涉犯上述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著 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 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而以侵 害告訴人光榮公司著作財產權、任天堂公司商標專用權之 方式牟利,兼衡其智識程度、扣案光碟中有絕大部分無法 證明與其所犯3 罪有關,所餘涉及犯罪者僅有48片,且其 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已與告訴人光榮 公司達成和解(有賠償和解契約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被 告此前並無任何前案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且其已與告訴人光榮公司達成和解,有 賠償和解契約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5頁),告訴人並以 刑事陳報狀表明賜准被告緩刑之意(本院卷第37頁),本 院審酌被告尚為在學學生,有大好前程,其經歷此次偵審 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原宣告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前揭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㈧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 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著作權法第98條則 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 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 於犯人者為限」,前者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中之絕對義務沒 收,而後者則採職權沒收主義,法院有裁量權。因此商標 法第83條之規定,應優先於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 之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97年度台上 字第4925號判決參照)。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 二編號1 至3 、5 、7 至16、19、26、27、31、32、43至 45、48、49、61、64至66、68至73、76至85號所示共48片 光碟均屬被告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之商 品,其中附表二編號2 、3 、5 、9 、10、16、19、26、 31、32、43、48、49、61、64至66、68至73、76至85號所 示33片遊戲光碟則屬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



附表一編號1 至3 則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 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所用之物。本案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所應沒收 之光碟片,已依據另2 沒收規定所得沒收之範疇,且商標 法第83條乃絕對義務沒收規定,應優先於其他2 沒收規定 之適用,爰依之沒收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1 至 3 、5 、7 至16、19、26、27、31、32、43至45、48、49 、61、64至66、68至73、76至85號所示共48片光碟。另電 腦主機1 台(含燒錄機2 台)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予 以沒收。至其餘空白光碟100 片、信封袋15個及其他如附 表所示無法證明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商標權或偽造文 書之光碟片雖亦同遭查扣,但因與本案被告所犯3 罪欠缺 直接關連性,尚無全予沒收之必要,爰不對之諭知沒收( 惟被告於97年11月18日偵訊時已表明拋棄之意,見偵字卷 第92頁)。
三、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前揭各罪均非最 輕本刑3 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改用簡式審判程序 ,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附此說明 。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妃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
│附表一(告訴人檢視部分,即偵卷第21頁附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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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名 │是否出現商標 │是否出現授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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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戰國無雙KATANA (2片)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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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國誌II with 威力加強版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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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長之野望- 革新with威力加強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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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遙遠時空4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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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ii~JAP-22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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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ii~JAP-23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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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ii~JAP-26 │無法讀取 │
├──┼───────────────┼────────────────┤
│8 │Wii~JAP-60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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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ii~JAP-130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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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ii~USA-170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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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經播放或其他方法可確認片名或內容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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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片名 │是否出現商標 │是否出現文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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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教師Hitman Reborn-夢幻超絕│是 │否 │
│ │對決!Wi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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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執刀新血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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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音速小子滑板競速- 流星故事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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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家庭滑雪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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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急速快感- 職業街頭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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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任天堂明星大亂鬥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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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棒球大聯盟Wii 投出螺旋球吧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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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性感女劍士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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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美國職業摔角聯盟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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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榮譽勳章- 鐵膽英雄2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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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實況足球- 中場指揮官 │是 │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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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Simple Wii系列Vol.5 THE 打磚塊│是 │否 │
│ │- 附自製關卡功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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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Simple Wii系列Vol.6 THE 歡樂大│是 │否 │
│ │決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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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獨家釣法!釣鱸大賽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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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可愛賽車Wii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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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全日本貨櫃車祭典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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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手舞足蹈填字迷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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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大家的常識力電視 │無法讀取 │
│ │ │ │
├──┼───────────────┼───────┬────────┤
│19 │EA遊樂場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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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家庭騎師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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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銀河戰士3墮落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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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罪惡默示錄for Wii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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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賽馬大亨7 極限版2008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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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變形金剛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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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死亡鬼屋2 &3回 歸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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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蜘蛛人3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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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運動大集錦Wii 的10項運動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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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家庭滑雪(免晶片檢視版)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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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家庭騎師(免晶片檢視版)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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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超級瑪莉歐銀河(免晶片檢視版)│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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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暴衝機車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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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古墓奇兵重返禁地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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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樂高星際大戰武林大會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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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瑪莉歐賽車Wii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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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瑪莉歐賽車Wii (完整版)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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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MILESTONE 射擊遊戲收藏集闇羽天│無法讀取 │
│ │鴉Wi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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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打掃戰隊清潔衛士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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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林克的十字弓訓練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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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職業家庭棒球場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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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金蛋世界暢快節奏系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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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Wi-Fi 對應精選桌上遊戲Wii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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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動物異想天開! │無法讀取 │
│ │~神秘樂園狂拍獨家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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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動物異想天開! │是 │是,Licenced by │
│ │~神秘樂園狂拍獨家照~(免晶片│ │Nintendo │
│ │檢測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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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吉他英雄3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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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越南大戰完全版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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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賽馬大亨7 極限版2008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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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超級瑪莉歐銀河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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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古墓奇兵重返禁地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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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一次接觸Wii 美版 │是 │是,Licenced by │
│ │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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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瑪莉歐賽車Wii 免晶片檢測版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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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神奇寶貝戰鬥革命美版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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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家庭訓練機運動天地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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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不可思議的迷宮風塵英雄3 機關宅│無法讀取 │
│ │邸的睡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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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納尼亞傳奇賈思潘王子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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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超級瑪莉歐棒球場家庭棒球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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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交響曲傳奇- 拉塔特斯克的騎士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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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忍者外傳II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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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七龍珠Z 極限爆發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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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機度戰士高達特洛伊行動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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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忍者外傳II(中英日文合版) │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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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Far Cry Vengeance 孤島驚魂復仇│是 │是,Licenced by │
│ │PAC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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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Mario Party 8 瑪莉歐派對8 (美│無法讀取 │
│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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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The Ant Bully 別惹螞蟻PAC (美│無法讀取 │
│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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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Cars汽車總動員 │是 │是,Licenced by │
│ │ PAC (美版) │ │Ninten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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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