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維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戒毒偵字
第61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伍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查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612 號被告吳維文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 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5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共18包,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 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民國〈下同〉94 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公布 ,且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增列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並將第2 項、第3 項關於「犯人」之用語均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於刑法 第40條第2 項增列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惟按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應適用裁 判時法〈參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840號判決意旨〉, 是本件沒收之裁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 40條等規定)。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 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 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條第1 項、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8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亦明。
三、經查:
(一)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白粉共5 包及淺褐 色結晶性粉末1 包,分別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 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 至編 號3 所示之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自屬違禁物。又被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61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 人就該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違禁物,單獨聲 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又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惟倘違禁物經法院優先適用刑法第40條第1 項之 規定,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則自無由法院再適用刑法第 40條第2 項規定,以裁判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本件扣案 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透明結晶共17包送經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鑑定書一紙在卷可參,固屬違禁 品甚明,然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7包,在本件 被告吳維文所犯寄藏禁藥罪中及共同被告吳秀蘭所犯轉讓 禁藥罪中,業經併予宣告沒收銷燬確定,有本院95年度訴 字第767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7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就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7包自無由本院再適用刑法第40條 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該部分之 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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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毒品 │重量(單位:│鑑驗報告書 │卷附頁數 │
│號│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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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洛因1 包 │淨重0.0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2年11月07│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空包裝重 │日調科壹字第060007599 │檢察署92年度毒偵│
│ │ │0.27公克) │號鑑定通知書 │字第3332號偵查卷│
│ │ │ │ │第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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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洛因4 包 │合計淨重2.82│法務部調查局96年06月06│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公克(空包裝│日調科壹字第060011836 │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 │總重1.13公克│號鑑定通知書 │字第988 號偵查卷│
│ │ │),純度12. │ │第56頁 │
│ │ │46%,純質淨│ │ │
│ │ │重0.35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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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0.29│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1 包 │7 公克(含塑│理局98年03月06日管檢字│檢察署97年度戒毒│
│ │ │膠袋)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偵字第612 號偵查│
│ │ │ │ │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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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基安非他命│共毛重8.57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共17包 │克,因鑑驗使│司95年02月22日濫用藥物│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 │用0.012 公克│檢驗報告 │字第988號偵查卷 │
│ │ │,驗餘淨重8.│ │第55頁背面 │
│ │ │558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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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海洛因5 包 、甲基安非他命18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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