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3137號
PCDM,98,聲,3137,200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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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入所羈押,經監所教化及多日反 省,已深深悔悟自己的過錯,絕不再犯,因尚有瑣事未交待 ,且有固定住所,所犯亦非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 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6 月29日將被告裁定收押在案。 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一切 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僅因生活、家庭因素,導致心 情不佳,即悍然而為本件犯行,兼以被告之父陳石式到庭表 明:不能擔保被告獲釋後不會繼續做壞事等語(見本院98年 7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本院認原羈押理由顯未消 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即被告具狀所敘情由,經 核於法亦非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理由。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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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