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3133號
PCDM,98,聲,3133,2009071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國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
聲沒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聲請書誤載為許士強) 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是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應以被告逃匿中為要件。經查,本件被告乙○○於民國 98年7 月10日起已經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迄今,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顯 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本 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