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1869號
PCDM,98,簡,1869,200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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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偵緝字第4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之「稅捐稽徵 法之納稅義務人」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甲○○禮耀印刷有限公司(下稱禮耀公司 )之負責人,明知禮耀公司並無與附表所示之公司實際交易 之事實,卻以禮耀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 證,並交予附表所示之公司,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並生 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前揭虛開統一發票、幫助 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 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 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無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稽,其以填製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 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 會經濟發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數額甚鉅,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 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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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禮耀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