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良啟五金鐵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禾發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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