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附件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 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戶籍謄本1 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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