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396號
CHDV,98,聲,396,2009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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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相 對 人 甲○○
      玄○○
      寅○○
      卯○○
      張鈴敏
      D○○
      E○○
      G○○
      辰○○○
      宙○○
      黃○○
      酉○○
      午○○
      申○○
      戌○
      C○○
      B○○
      A○○
      未○○○
      宇○○
      地○○
      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
      亥○○
      丑○○○
      庚○○
      戊○○
      丁○○
      己○○
      F○○
            號
      癸○○
      子○○
      壬○○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判決已告確定,於民國98
年6 月25日向本院提起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92條第1 項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辦
理下列事項,逾期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應
辦理之事項:
一、提出費用計算書一件、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一件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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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