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6號聲 請 人 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相 對 人 甲○○ 玄○○ 寅○○ 卯○○ 張鈴敏 D○○ E○○ G○○ 辰○○○ 宙○○ 黃○○ 酉○○ 午○○ 申○○ 戌○ C○○ B○○ A○○ 未○○○ 宇○○ 地○○ 巳○○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天○○ 亥○○ 丑○○○ 庚○○ 戊○○ 丁○○ 己○○ F○○ 號 癸○○ 子○○ 壬○○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判決已告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25日向本院提起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辦理下列事項,逾期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應辦理之事項:一、提出費用計算書一件、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一件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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