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未○○債 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辰○○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子○○ 樓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卯○○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 丙○○ 7、2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巳○○債 權 人 癸○○○○○○○○○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代 理 人 甲○○ 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丑○○ 7號代 理 人 庚○○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代 理 人 寅○○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酉○○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代 理 人 戌○○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午○○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未○○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23日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更生程序。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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