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慶龍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之債務人游慶龍已死亡,游金明原為游慶龍之繼
承人,惟游金明亦於86年10月29日死亡,請提出游金明全體
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即配偶、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繼承人應註明出生年
月日),如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
二、請查明游金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本件拍賣抵押物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游慶龍 (已死亡),是請
查明游慶龍之合法繼承人後,請增列游慶龍之合法繼承人為
本件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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