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3月4日死亡,依非訟事 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其繼承人就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經本院於98年5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 定繼承等文件,聲請人雖於同年5月27日、7月9日補正戶籍 謄本、及本院家事法庭98年6月3日關於查無被繼承人甲○○ 之繼承人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件,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債 務人甲○○之繼承系統表,致本院無從確認甲○○之全體繼 承人為何,而無從合法通知全體繼承人就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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