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乙○○即上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黌霖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常賢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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