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巷15
債 務 人 甲○○
巷1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一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甲○○、案
外人洪文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4,039元整,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攤還本金或本息。詎
債務人乙○○自95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36,82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甲○○、案外人洪文
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次查洪文禮已於民國93年3月25日辭世,債務人甲○○、乙
○○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自繼承開始時,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
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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