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035號
TPDV,106,司促,10035,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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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蔡懷德
複代 理 人 陳志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六一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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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