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洪振彰即彰昱企業社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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