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交簡字,91年度,334號
SYEM,91,營交簡,334,20020725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二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二)證人趙燿樟、周良 民、王明山戴能星於警訊中之證詞、(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份、(四)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紙等為證。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