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897號
CHDV,98,司促,10897,200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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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黃驛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內容所示證物為借據影本三件,但附件影本並
  未有債務人黃驛富借款事證及簽章,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依據
  為何,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驛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三、請提出更正之聲請狀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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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