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91年度,93號
PCEV,91,板聲,93,200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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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丁○
        甲○○
        乙○○
  相 對 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政南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柒佰肆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八號 宣示判決筆錄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一十五萬元、郵費五百七十八元,及本件郵費一百七十元,合計共 一十五萬零七百四十八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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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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