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3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八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被繼承人游金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情事,並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補被繼承人游慶龍、游金明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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