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債 權 人 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債 務 人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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