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506號
PCEV,91,板簡,506,200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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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О六號
  原   告 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木津
  訴訟代理人 洪玉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理由要領欄一、第二行中關於票面金額新台幣「萬千百十元」記載,應更正為「十四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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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津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