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83號
CHDV,96,訴,683,200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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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凱群興業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葉璨榮
人           號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8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葉璨榮」;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璨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被告葉璨榮之姓名有記載錯誤之情形, 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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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