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477號
CHDM,98,聲,1477,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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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九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書籍(書名「Probability & Statistics for Engineer-ing & Scientists」)盜版原稿壹本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 二中隊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前往彰化 縣彰化市○○路七十一號「全成文化事業社」執行搜索,查 獲為Pearson Education Inc (下稱Pearson 公司)享有著 作財產權之「Probability & Statistics for Engineering & Scientists」盜版原稿一本,為供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爰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 第九十八條規定,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 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經查, 本件為警查扣之書籍(書名「Probability & Statistics for Engineering & Scientists」)盜版原稿一本,確係被 告甲○○所有,且係違反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違 法重製罪,已據被告陳明在卷,而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 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 偵字第三九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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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