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01號
PTDV,98,補,201,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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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5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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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