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87號
PTDV,98,補,187,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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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于昌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甲○○
      丁○○
      己○○
      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38,482 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93,4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2,96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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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于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