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 、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 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與債權 人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 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劃」影本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 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4.提出97、98年度(現職)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已提 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5.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金台灣廣播電台」之營業處所地址,及
說明所擔任工作性質及內容。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7.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8.現實際居住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
9.提出債務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0.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 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11.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 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 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2.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自98年6 月30日起失業,至98年2 月1 日始任現職;惟何以失業補助僅請領97年7 月分之10,000元 ?及陳報何以長達6 個月之期間,有無任何收入來源?1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提出債務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 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 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
15.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交通加油費用約500 元,惟 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
16.說明所有之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994-10地號土地及其上 47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九如鄉○○路180 巷11號房屋之現 使用情形及其用途?並說明該不動產如何取得?及提出資金 來源證明。另並提出債務人名下屏東縣九如鄉○○段987-37 及987-39地號土地之謄本。
17.說明向「友人或同事」該借款之證明文件及數額?倘尚未清 完畢,並請陳報該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有無提供擔保?18.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 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19.提出債務人及母親許美雲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0.說明有無繳納房貸?倘有,請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 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 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
、利息等)。
21.依所附之債務人母親許美雲之醫療繳款收據所示,就債務人 罹患之病症,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及陳報母 親許美雲現有無請領任何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及自何時領取?並提出領取之 明細及證明文件。
22.說明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縣九如鄉○○路180 巷3號」 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2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24.說明清償華南銀行債務之資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25.依聲請狀所附之「離職證明書」,債務人於97年5 月23日自 「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何以所附之98年6 月24日 收入切結書卻仍載每月自「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 入為27,000元?請據實說明。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 ;除向「友人或同事」借款資助外,是否尚有其他資助者?並 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 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 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 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請釋明何以送達代收地址為「屏東縣九如鄉○○村○○路79號 」?並說明該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為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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