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48號
PTDV,98,消債更,148,200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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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麗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炳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 、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 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
2.債務人有無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倘有,則提出自協商成 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 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 (倘毀)之 原因 、毀諾之確切時間?及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 款計劃」影本;倘無,則有無申請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 商程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 退件通知書)。
※倘未經前置協商,則毋庸補正以下各事項(因程式未符,將裁 定駁回),請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請求進行前置協商程序。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尤其以元誠國際資 產管理公司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5.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6.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福隆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地 址,及說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與自何時任職該公司?7.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8.現債務人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 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 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9.請提出債務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提出離婚協議書 影本及前配偶潘淑秀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10.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潘淑秀如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 方式為何?
11.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 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 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2.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
13.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4.說明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段38號」房屋 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倘工作處所及租屋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何以向本院 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 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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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