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42號
PTDV,98,消債更,142,2009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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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 、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 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 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 細。又是否仍與國泰世華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協商成 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 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 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最新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 表。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 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 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 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 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0.陳報配偶庾慶息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庾 慶息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庾慶息之財政部台 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提出債務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 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 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 繳費之金額。
13.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8329-NQ 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 押優先權?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 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4.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聲請人經營所販售 之物品種類、單價、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 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 )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 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並說明營業所在地位於何處?15.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16.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離患有肺癌之病症,現後續治療之情形 如何?請說明並提出診斷證明書。




17.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20.債務人與債務人長子庾忠偉設於同一戶址,請說明如何與長 子庾忠偉分擔日常生活費用?長子庾忠偉有無履行扶養義務 ?
21.債務人於擺地攤前有無從事其他工作?倘有,請陳報前所任 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與 離職之原因?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 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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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