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69號
PTDV,98,家聲,69,200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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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羅秀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79年6 月27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乙○○為第三人羅秀芬之養子,因羅秀 芬已於79年6 月27日死亡,聲請人希望能回到原生家庭照顧 生母,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羅秀芬間之收養關係。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4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羅秀芬之除戶戶籍 謄本為證,並經聲請人生母甲○○到庭陳述:聲請人之養父 羅秀芬已經死亡很久了,聲請人想回復到原生家庭等語明確 ,有本院98年6 月10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 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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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