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乙○○
22號
甲○○
號
被 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
年7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328,08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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