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77號
PTDV,97,訴,377,200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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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乙○○
           22號
      甲○○
           號
被 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
年7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328,08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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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