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九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王基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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